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
发布时间:2020-03-18
 
 
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办理缓缴的单位职工,缓缴月份视为正常缴存计入缴存年限,连续计算,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但缴存金额仍是按照职工账户的实际余额计算。这一群体在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,不作逾期处理,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,已报送的予以调整。
 
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,全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,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。缓缴期间,缴存时间连续计算,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 
该政策是应对疫情的阶段性政策,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。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,对仍然存在经营困难,需要继续缓缴的企业,可按照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 
据介绍,该政策所适用的企业,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、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。企业在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前,要与职工进行充分协商,制定缓缴和补缴方案。企业申请缓缴时,缓缴和补缴方案要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,缓缴期满后按照方案及时补缴。单位和个人同时缓缴的,对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当明确处理方式。